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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执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407-2号申请执行人卢某,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卢某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李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借款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488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李某同意将位于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锦绣花城南区32幢2单元501号房产,交付申请人卢某抵偿其借款4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某、李某位于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锦绣花城南区32幢2单元501号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卢某抵偿其借款400000元。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锦绣花城南区32幢2单元501号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卢某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卢某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审 判 员 张琦& # xB;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