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宗书、淄博天普阳光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书,淄博天普阳光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王宗书,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淄博天普阳光饲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宗书与被执行人淄博天普阳光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成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