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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安徽陆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陆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954号原告:安徽陆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249013X8(1-1)。法定代表人:杨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玲,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1-1)。负责人:倪世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成光,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安徽陆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陆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计9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