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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王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王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718号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德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前,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王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蕾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