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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区小芳连锁商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区小芳连锁商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10行初46号原告杭州余杭区小芳连锁商场,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致和堂街65号。法定代表人陈强。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世纪大道西928号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胡昕,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小芳连锁商场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区小芳连锁商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杭州余杭区小芳连锁商场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小芳连锁商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杭州余杭区小芳连锁商场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廖建胜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钱岑岑?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