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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25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淄博鲁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二轻供销集团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鲁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省二轻供销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591-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鲁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聊斋路。法定代表人:王志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二轻供销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283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淄博鲁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二轻供销集团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