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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与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异9号案外人:张桂玲,女,汉族,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孙立君,董事长。被执行人: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李逢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桂玲于2017年4月17日对查封被执行人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延吉市延南路509号园林小区4号楼四单元101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桂玲称:我于2015年购买了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林公司)开发的位于延吉市园林小区4号楼4单元101室房屋,于同年从春林公司拿到了房屋钥匙,完成交付。我于2017年4月17日知道该房屋被延边中级法院查封。现请求法院撤销对该房屋的查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出具的证据有,张桂玲身份证(复印件)、2015年7月3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日期为2015年7月3日,收据编号No:1403826)、2016-2017年度供热费收款收据(复印件,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收据编号16023073,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该房屋是在法院查封前的2015年7月3日签订合同,当日交全款出售给张桂玲的,并已完成交付。并出具书面证明。本院查明,2015年7月3日,张桂玲与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桂玲购买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延吉市延南路509号园林小区4号楼四单元101室,同日缴纳购房款40万元,同年11月左右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桂玲交付房屋钥匙完成交付。2016年10月17日,张桂玲向延吉鉄南供热有限公司缴纳2016-2017年度供热费。被执行人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买卖房屋事实予以确认。2016年1月11日本院根据原告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的申请,作出(2016)吉24民初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延吉市延南路509号园林小区1、2、3、4号楼总计144套房屋(包括本案房屋)。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桂玲与被执行人春林公司在本院查封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及时完成交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是异议人的过错先于本院对延边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案外人张桂玲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延吉市延南路509号园林小区4号楼四单元101室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徐恭树审判员  崔永燮审判员  金春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