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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运珍与邵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运珍,邵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40号原告周运珍,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邵杰,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长张凌飞、审判员吕仁杰、人民陪审员刘双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凌飞审 判 员  吕仁杰人民陪审员  刘双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