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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川1028民初1352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352号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中心街姚家巷*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9050-X。法定代表人:范盛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敏,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伟扬,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李小兰,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现住隆昌县。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