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48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某,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孟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