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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241钟卫华与周睿笙、李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卫华,周睿笙,李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241号申请执行人钟卫华,女,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周睿笙,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晨,女,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钟卫华与被执行人李晨、周睿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49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睿笙、李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卫华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万元,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1.5%月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206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085元,由被告周睿笙、李晨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通过金融机构对周睿笙、李晨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885元,车辆已被本案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暂时无法处置,经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没有相关财产信息,现剩余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于2017年5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结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