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曾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曾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860号之一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梨,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勤,女,1986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曾欣,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