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张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618号罪犯张健,男,1967年3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溧水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2)宁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30年11月26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张健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出(2013)苏刑二终字第00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张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张健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016年1月、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合计人民币七百六十三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刑十年以上,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日(刑期至2030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