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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贤与吴战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贤,吴战海,龚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贤,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集贤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战海,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集贤县。一审被告:龚志国,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集贤县。再审申请人赵贤因与被申请人吴战海及一审被告龚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52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丽辉审判员  李凤喜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广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