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毕小宇与钟礼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小宇,钟礼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毕小宇,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钟礼贵,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毕小宇与钟礼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钟礼贵在成都紫竹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享有投资额为60万元、投资比例为60%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礼贵在成都紫竹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享有的投资额为60万元、投资比例为60%的股权,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学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曾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