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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师周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师周变,李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法定代表人:秦晓英,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师周变,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被执行人:李雷红,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师周变、李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师周变、李雷红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执行。审判员  薛春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聪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