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西堂因与被上诉人高康、原告被告崔全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西堂,高康,崔全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西堂,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陕化厂职工,住华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康,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原审被告:崔全社,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华州区运管所干部,住华州区。上诉人赵西堂因与被上诉人高康、原告被告崔全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西堂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西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西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剩余400元退还上诉人赵西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史 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