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财保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冀州市日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化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州市日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化成,王化伦,冀州市德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财保39号之一申请人:冀州市日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东河,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化成。被申请人:王化伦。被申请人:冀州市德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成。申请人冀州市日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三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现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自愿撤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予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李 铁 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玉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