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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2刑初17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黄某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石伟)起诉书文号扬检诉刑诉[2017]174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3日23时45分左右,被告人黄某酒后持C1证驾驶号牌为苏XXX**轿车,沿扬中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发区兴宏路口,与前方同向施正文驾驶的右转弯行驶的苏XX**轿车相撞,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