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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曲永花与孟宪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永花,孟宪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048号原告:曲永花,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告:孟宪萍,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原告曲永花诉被告孟宪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俊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