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曲永花与孟宪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永花,孟宪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048号原告:曲永花,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告:孟宪萍,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原告曲永花诉被告孟宪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永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俊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