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与孟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105执恢345号孟飞:你们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金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户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郑州银行优胜北路支行账号:93801880170000638联系人:李安永电话:17698089202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财产报告令(2017)豫0105执恢345号孟飞:本院已立案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08)金民二初字第53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令你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的,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