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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亮、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亮,李静,兰耀江,温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1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亮,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卫杰,石家庄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会涛,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耀江,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勉,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王亮因与被上诉人李静、兰耀江、温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亮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95元,减半收取4047.5元,由上诉人王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立红审判员  陈 路审判员  郭学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毕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