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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谭家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家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家和,男,1984年4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家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家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谭家和与朋友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曙光东路BABYCLUB酒吧饮酒后,驾驶粤J355**号小轿车从BABYCLUB酒吧沿新港路往水口镇方向行驶。当天1时40分许,行驶至长振路富悦建材店路段时,追尾碰撞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的由伍某1驾驶的粤J×××××号小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谭家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谭家和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9.90mg/100ml。另查明,因本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得到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家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家和的供述、被害人伍某1的陈述、证人伍某2、何某1的证言、现��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谭家和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家和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谭家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家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