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陈付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陈付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张传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付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付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付田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7942元,执行费1461元,合计10940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付田银行存款人民币1094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