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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XX、陆兴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XX,陆兴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244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汽配城(广场)物流中心21栋1-2号。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陆兴学,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XX、陆兴学共同偿还原告十堰振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927.63元。诉讼费323元,由被告XX、陆兴学负担。但被执行人XX、陆兴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陆兴学2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雄二○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