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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41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臧小田、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小田,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勇想,王棋,唐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41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臧小田,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继省,女,1981年2月1日生,汉族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希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勇想,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棋,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春成,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5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勇想、王棋、唐春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臧小田借款4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512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春成在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所有工资收入,每月工���4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春成在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工资6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