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1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申请宋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188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23号。负责人杨梁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龙,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申请宋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宋龙名下登记的车辆已查封,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名下无房屋,名下公司股份无法处置兑现,名下的银行账户无余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1381执1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煜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