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段淏波与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淏波,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755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0114民初5755号原告:段淏波,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莲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洪清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莹,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女。原告段淏波与被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因需要进一步确定案由,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淏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淏波负担。审判员 王强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文钦审判员 王强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文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