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7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菊与被告刘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菊,刘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7041号原告韩菊被告刘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菊与被告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桂萍审 判 员 王 岚人民陪审员 王秋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