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晓秋与晏阳菊、杨兴维、杨某、晏某、杨世德、唐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秋,晏阳菊,杨兴维,杨某,晏某,杨世德,唐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498号原告:张晓秋,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大崇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平,四川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阳菊,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朝,会东县会东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兴维,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城。(与晏阳菊系母子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朝,会东县会东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某,女,200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城。(与晏阳菊系母女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朝,会东县会东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晏某,女,201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城北。被告:杨世德,男,194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发箐乡。被告:唐加英,女,汉族,住会东县发箐乡。本院在审理张晓秋与晏阳菊、杨兴维、杨某、晏某、杨世德、唐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秋于2017年5月3日,以关键证据由相关机关保存,未能在一审开庭时提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晓秋负担。审判员 余志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冉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