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臧某与张某、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张某,厉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160号原告:臧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超,五莲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厉某,女,成年,汉族,住。被告:李某,男,199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臧某与被告张某、厉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臧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臧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陈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房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