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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文威、刘应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威,刘应祥,彭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徐文威,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广昌县,。被执行人刘应祥,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江西省广昌县人,干部,住江西省广昌县,。被执行人彭凤,女,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江西省广昌县人,供电公司职工,住江西省广昌县,。本院的执行过程: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应祥、彭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应祥、彭凤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刘应祥、彭凤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刘应祥、彭凤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刘应祥、彭凤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本院(2014)广执字第31号案件中正在提取被执行人刘应祥工资收入,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文威(本案申请人)。本案与(2014)广执字第31号案件标的较大,提取工资收入时间较长,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昌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26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2600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情况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温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