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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兰仁法、雷新朝等与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仁法,雷新朝,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538号原告:兰仁法,男,1957年5月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雷新朝,男,1953年9月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罗源县西兰乡敦厝村。法定代表人:游志群,总经理。原告兰仁法、雷新朝与被告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仁法、雷新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正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仁法、雷新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正公司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款22,68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兰仁法、雷新朝受雇在中正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劳动报酬按件计资。2015年3月至8月间,中正公司结欠兰仁法、雷新朝工资款计22,680元,有工资欠款单为据。之后,兰仁法、雷新朝多次催讨未果。中正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正公司经营加工、销售石制品业务。兰仁法、雷新朝受雇在中正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15年3月至8月间,中正公司结欠兰仁法、雷新朝工资款计22,680元,由中正公司财务会计游银英签名制表出具了一份工资欠款单,并加盖中正公司发票专用章,对上述结欠的工资款予以确认。欠款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兰仁法、雷新朝受雇在中正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中正公司拖欠兰仁法、雷新朝工资款计22,680元,有中正公司财务会计签名制作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工资欠款单与兰仁法、雷新朝的庭审陈述相印证证实,予以确认。兰仁法、雷新朝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中正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兰仁法、雷新朝工资款22,68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尤丽婷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