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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满成波与满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成波,满成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758号原告:满成波,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满成福,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成波诉被告满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满成福在沂南县人民法院的(2017)鲁1321民初673号案件执行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满成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满成福案件执行款1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