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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8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路卫红与深圳市新天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天世纪商务中心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深圳市新天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天世纪商务中心物业管理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8356号原告路某某,女,香港居民,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新天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天世纪商务中心物业管理处,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福田区委西侧)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318043。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新天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天世纪商务中心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并撤诉,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金兰(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