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币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币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796号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币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2111号3幢102-4(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法定代表人:施敏捷。本院在审理原告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币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