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何建国,谢绍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屯溪路239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朱军伟,总经理。原审被告: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园新海大道。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董事长。原审被告: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01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董事长。原审被告:何建国,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原审被告:谢绍信,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上诉人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72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被告众多,上诉人及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何建国,并且被告何建国也居住在合肥市××区,为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本案应当按照一般法律规定确定管辖,由上诉人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更适宜。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原告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建国、谢绍信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其中被告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安徽合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