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64号申请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康宁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75345。法定代表人孙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俊先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立英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银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服务楼,组织机构代码:750125427。法定代表人崔山,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银湾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