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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陈运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陈运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305号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旄儿港沿河绿地配套用房6#一层。负责人:郑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宇,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运浩,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陈运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运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运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