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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29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四川省南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兴乡保头寨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9********。委托诉讼代理:文钊,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89年8月3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志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妍娃、陪审员曾东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洪森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文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起诉称:2012年7月,原、被告在广东省佛山市打工相识,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初,原告随被告回到湛江市区生活。期间,原告一直努力工作挣钱,而被告却沉迷赌博,没有心思工作、没有收入,全靠原告一人养活,经济拮据,双方经常为钱发生矛盾。为了使被告远离赌博,原告多次劝告被告戒赌未果。××××年初,被告提出,如果原告与他登记结婚,他愿意戒赌并出来工作,为了挽救被告,原告于××××年××月××日与被告在廉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办完登记手续的当日,原告立即回湛江市上班,被告回老家办其它事情。婚后,被告没有任何的改变,继续赌博,赌输钱后就变本加厉地要求原告给钱,原告迫于无奈,已替被告偿还赌债将近50万元,到了山穷水尽的程度。2016年1月,被告再次要求原告给钱,但原告已身无分文,被告竟然动手将原告的苹果手机抢走,致原告报警,至今手机都没有取回。原告认为,被告赌博成性,不承担作为丈夫的责任,把原告当作摇钱树使用,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经双方多次协商离婚,被告竟然提出要原告支付5万元的分手费才同意离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不准许离婚判决。此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没有任何联系。基于上述情况,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资料,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4、(2016)粤0881民初字626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证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判决不予准许。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不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在广东省佛山市打工时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结婚证号:J440881-2014-004432号。2016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2016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16)粤088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017年2月14日原告又以被告“赌博成性,不承担作为丈夫的责任,虽经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没有任何联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第二次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诉讼中,原告为其离婚请求,主张的主要理由是:一是被告赌博成性,没有悔改;二是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一直没有任何联系,夫妻关系没有得到任何联系改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理由,现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其诉讼请求,除一份判决书外,没有提供了其他证据,尤其是被告赌博成性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和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志清审判员  黄妍娃陪审员  曾东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洪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