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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元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程旭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顾元山,程旭军,南通古得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负责人:陈志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元山,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旭军,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古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周海建,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元山、程旭军、南通古得经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3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8日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该通知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至2017年5月4日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玮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