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学习与李效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习,李效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416号原告马学习,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李效云,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生,农民。住新蔡县。原告马学习与被告李效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马学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学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习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学习负担。审判员 蔡青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勇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