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玉兰与李世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兰,李世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169号原告:田玉兰,女,193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李世清,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田玉兰与被告李世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向被告李世清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过程中,发现被告未在起诉书载明的地址居住,亦未在户籍所在地找到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宝强代理审判员 郭岱昕人民陪审员 高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