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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斌与江西大京潮余土清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江西大京潮余土清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350号原告:李斌,男,1983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江西大京潮余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体育馆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0564434253。法定代表人XX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大京潮余土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所欠支付工程款531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暂计50000元(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判决之日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土石方运输协议,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了自卸车(后八轮)11辆车调配到位,但被告一直说各种原因没有开工,至今还未开工。根据协议由被告原因造成误码工以每辆车每天500元、司机工资200元计算,总价款531600元,截止到2017年3月1日被告尚欠518600元,有被告法人XX祥签字的车辆结算单和多个鉴证人签名为证,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称还未支付工程款,所以不给原告结清所欠车辆运输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欠钱还是要还的,就只欠23万元,后面还给了1万2千元。按道理就应该是欠江西省东融科技有限公司的,他是法人我也是法人,所以认为写欠他个人的钱也是一样的,所以实质上还是欠他公司的。原告针对被告的辩称,认为整个工程及欠款实际上是江西省东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事情。对于欠款数额我有不同的看法,坚持诉状上的陈述。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江西东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6年江西东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土石方装、运输、平工程承包施工责任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珠海市黄竹山土石方填海工程的土石方运输承包给江西东融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了工程具体的地点、工期、结算事宜等事项。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为本案所涉工程及欠款均为江西省东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事情。本院认为,《土石方装、运输、平工程承包施工责任合同》系江西东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所签,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同整个工程及欠款实际上是江西省东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事情。原告虽为江西省东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1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东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