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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郭爱思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爱思,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3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爱思,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铝业公司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代理人张家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金峰,厅长。委托代理人王兆伟,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浩,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上诉人郭爱思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行初1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爱思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爱思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爱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爱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继发审 判 员  高同先代理审判员  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雪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