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财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满文、郭库采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满文,郭库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财保2号之一申请人:李满文,男,汉族,1953年2月26日生,住蔚县。被申请人:郭库,男,汉族,1957年6月1日生,住蔚县。申请人李满文因与被申请人郭库采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冀07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郭库3280.5万元人民币或同行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冀07民初82号民事裁定,对李满文的起诉不予受理,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库3280.5万元人民币或同行价值的其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红有审 判 员 刘亚峰代理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卢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