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聪盈、邓晶晶、邓明明申请执行何金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聪盈,邓晶晶,邓明明,何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聪盈,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申请执行人邓晶晶,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申请执行人邓明明,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何金锁(曾用名何军锁),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宋聪盈、邓晶晶、邓明明申请执行何金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依据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何金锁赔偿宋聪盈、邓晶晶、邓明明46347.24元,执行费595元。目前已执行数额零元,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