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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房加帅与刘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加帅,刘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079号原告:房加帅,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现住齐河县。被告:刘倩,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原告房加帅与被告刘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房加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房加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房加帅负担。审判员  张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