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卢其金与被告陈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其金,陈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271号原告:卢其金,男。被告:陈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其金与被告陈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卢其金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其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其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计2850元,由卢其金负担。审 判 员 郭经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梦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