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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卢其金与被告陈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其金,陈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271号原告:卢其金,男。被告:陈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其金与被告陈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卢其金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其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其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计2850元,由卢其金负担。审 判 员  郭经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梦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