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655号原告: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港务二路贺东村以北。法定代表人:王武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慧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希格码大厦1405室。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82元,减半后为1159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黎打印:相丽华校对:陈永川20**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